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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市纪委监察制定出台的《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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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市纪委监察制定出台的《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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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4-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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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担当作为 “动力源”点燃改革奋进“新引擎”

——一论市纪委监察制定出台的《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

仕继延

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干部在改革创新的实践中,犯错误在所难免。无论任何时候,只有秉持“敢”字当头的精神,放下因错得咎的心理负担,方不负责任、不负人民。

“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丁利军向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提出要求。

建立健全允许失败,宽容错误的容错机制,对于在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些失误错误秉持宽容的理念,不让干事创业者受委屈、想不开、背包袱,是形势发展之需,激励担当之要。

近日,市纪委监委紧紧围绕纪检监察职能,密切结合当前深化改革的形势任务,制定出台了《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把握”“六个区分开来”“六个区别对待”的政策导向,规定了从轻、从重处理的12种情形,细化了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旨在把政策、法律和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对党政干部的政策探索行为在主观意图、利益关联、行为效果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界定和识别,逐一规范免责减责的情形与载量空间,在问责的尺度上进行细致的定位和区分,努力在系统化容错机制的构建上迈出新步伐

20186月以来,市纪委监委就在建立容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方面开始了大胆探索,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主战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中实行“四个区别对待”的指导意见》(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针对不同问责情形,按照调查核实、评审认定、回复反馈、报送备案等程序开展审查,努力做好容错单位或个人澄清保护工作,激励干部放下包袱,心无旁骛干工作,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同时做到宽容不纵容、保护不庇护,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挡箭牌”,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2018年以来,全市共澄清事实697人,从轻处理15人,坚决查处问责18人,在政策感召下13名干部投案自首。

容错的同时,纠错也在并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制定廉政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力度。2018年以来全市共运用 “四种形态”处理7313人次,同步增长64.9%,第一、二种形态分别占比72.7%22.3%,占处理总人数的9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这既是一种及时的‘敲打’,实质上也是对我们的一种关爱。”一位被谈话对象坦言。

创业维艰,奋斗以成。当前,我市正处于提质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需要全市党员干部自觉克服畏难不前、不敢担当、求稳怕乱、活力减退的消极敷衍倾向,放下包袱、摒弃顾虑,轻装上阵、锐意进取,敢于突破前进障碍,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晋中注入新活力、赢得新优势。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关,不能坐等观望,必须主动作为,助力改革、助力创新、助力发展。

“为振兴发展者助力,为改革创新者鼓励”已经成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中形成的共识。我们将认真执行《关于在脱贫攻坚主战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中实行“四个区别对待”的指导意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持续探索系统化容错机制建设,积极鼓励全市各级干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敢负责、敢担当,有效推动身处改革发展稳定一线的干部主动作为、敢闯敢试,引导广大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发展的实干家。

 

备注:201610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从新进行了定义。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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